张贵峰:放手了,依然属“见义勇为”

2013年07月10日04:39  扬子晚报

  在四川达州市郊莲花湖景区,吴波、陈敏等4人到此玩耍,陈敏和一名女伴不慎坠湖,吴波在水中抓住了其中一名女子的手,但因太重无法将其救起,为求自保而最终选择了“放手”。对此他很自责(今日本报A20版)。

  首先,从目前既有的客观事实本身来看,答案显然很清楚,吴波不应为两名女孩的溺水身亡承担任何责任。

  从道义上看,在救人的同时力求“自保”,面对“也会把命搭进去”的险情,选择“放手”,也完全无可厚非、苛责。在已无力救人的情况,先求选择“自保”,虽然并非理想的“最佳”救人效果,但却是“次优”效果,至少有利于避免“被救者与救人者同时溺亡”的最糟救人效果。这诚如有市民指出的,“如果连自己的安全都无法保证,又怎能救人?”

  其实,在笔者看来,吴波仍然算“见义勇为”。去年国务院《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》曾明确界定“见义勇为”,即“公民在法定职责、法定义务之外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”。

  这意味着,判断是否构成“见义勇为”的标准,其实主要是一种“行为”,而并不一定非得包括该行为的最终实际“效果”。吴波的救人行为,虽然最终并没有救人成功,但无疑仍完全满足上述两个前提。

  吴波自责,代表了他的道德水平,没有问题。而有人谴责吴波放手,就完全没有道理,也不利于真正鼓励见义勇为。(湖北 张贵峰)

(原标题:放手了,依然属“见义勇为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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